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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基金监管体制不足之处

发布时间:2016-02-01     发布者:本地    

(一)监管主体及责任不明确

互联网货币基金的风险来源于多方面,我们要创造和谐健康的网络金融环境,使得这一新兴事物能健康发展,需要多方监管主体的共同协调合作。上文我们也有阐述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主体涉及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办法》上也规定,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现在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货币基金进行金融犯罪,所以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离不开公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和侦查。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应该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合作下才能完成,但由于目前缺乏法律对其监管进行规定,容易造成监管漏洞或者监管重叠,导致监管效率低,社会资源被浪费。目前,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分配和权力范围的具体规则尚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周小川曾说过不会叫停“宝宝类”理财产品,但这类理财产品今后如何发展,该遵守哪些规则,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各部门的监管思路和方式也不同,这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


(二)监管模式落后

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是2013年余额宝产生以来才大肆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也是此起彼伏。有些持极端态度的人甚至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需要监管,一旦监管,容易过度,不利于新兴事物的发展。当然对这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笔者认为监管是一定需要的,只是监管模式,监管范围一定要有个严格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造成过犹不及的情况。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实施分业经营,监管也依旧是分业监管,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负责一部分金融市场。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下属的专职监管国内银行业务的部门;证监会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下属的专职监管国内证券业务的部门;保监会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下属的专职监管国内保险业务的部门。现在的金融市场,业务更复杂、范围更广泛,而但单纯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日渐成熟的金融市场。


(三)监管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在某些监管领域甚至出现了法律空白。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各位阶法律之间不协调。在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每一个社会现象都应该有一套相关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与调整,从而形成多角度、全面的监管体系,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互联网货币基金更应该如此。但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关于互联网货币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位阶比较低,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属于条例,由于这些条例并非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相比较法律法规较低。其次,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由于互联网货币基金与传统货币基金相比较只是把理财产品放网络上发售,所以现有的适用传统货币基金的法律仍可对其进行监管,例如《公司法》可以监管货币基金的发行机构基金管理人,但网络金融毕竟和传统金融存在差距,若不让有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则应该就网络金融制定一个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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